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你真的会“签”吗?
发布:管理员时间:2021-07-04阅读:次
近几年,国家大力倡导“棚户区改造”计划。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政府针对城镇中危旧住房、破房烂院,公共设施无法配套,消防出行、生产生活存在明显公共安全隐患的旧村旧城,本着解决群众出行、住房安全、生产宽敞、生活便利的目的,解决一大批困难家庭住房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因此,棚户区改造是必然的。参与棚户区改造必然涉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可不是随便签订的,那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何生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明哪些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
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因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公证吗?
建议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公证。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其实签订补偿协议时要注意的细节远远不止这些,拆迁方花样百出,层出不穷,对于弱势的老百姓来讲防不胜防,一不留神,就落入了陷阱里。这就需要我们多去问,多去听,多学习法律知识,增长自己这方面的见识,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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